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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信息与管理法

出入境管理法【第19435号法案,2023年6月13日颁布,2023年12月14日施行】
- 外国人登记 - 第31条
- 外国人自入境大韩民国之日起,拟停留90日以上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90日内,向其居住地管辖的地方出入境管理事务所负责人申请外国人登记。 ※ 违反本条规定者,依据第95-7条,最高可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千万韩元以下罚款。
- 外国人就业限制(禁止非法就业) - 第18条
- 未取得可从事求职活动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不得从事任何求职活动。已取得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不得在指定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工作。
- 例如:外商投资者配偶(F-3)从事语言教学,雇主让非专业就业(E-9)签证的外国人在除A以外的指定工作场所工作等。
※ 违反本条规定者,依据第94-8条,最高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千万韩元以下罚款。
- 延长停留期限许可 - 第25条
- 每一位拟在许可停留期限届满后继续停留的外国人,须在许可期限届满前,向法务部长官申请延长停留期限许可。
※ 违反本条规定者,依据第94-17条,最高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千万韩元以下罚款。
- 每一位拟在许可停留期限届满后继续停留的外国人,须在许可期限届满前,向法务部长官申请延长停留期限许可。
- 变更居留资格许可 - 第24条
- 在大韩民国停留的外国人,若拟从事原有居留资格以外的活动,须事先向法务部长官申请变更原有居留资格许可。
- 例如:留学生(D-2)兼职,语言教师(E-2)参加电视节目等。
※ 违反本条规定者,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两千万韩元以下罚款,并可根据本法第94-16条被驱逐出境。
- 变更及增加工作场所 - 第21条
- 在大韩民国停留的外国人,若拟在其居留资格范围内变更或增加工作场所,须事先获得法务部长官的许可。
- 例如:A大学教授(E-1)想调至B大学,外商投资者(D-8)想创办除已登记外商投资公司以外的新企业等。
- 注意:持非专业就业(E-9)签证的外国人,即使已获得就业许可,也须在正式就业前获得法务部长官的最终许可。 ※ 违反本条规定者,依据第95-6条,最高可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千万韩元以下罚款。
- 赋予居留资格 - 第23条
- 在大韩民国出生且未被赋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以及因其他原因(如在韩国期间丧失或放弃大韩民国国籍)而未被赋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应分别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或自该原因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取得相应居留资格。
- 例如:外国人在韩国生育子女,韩国公民因取得其他国籍在韩国期间丧失国籍等。
※ 违反本条规定者,依据第94-15条,最高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千万韩元以下罚款。 - 变更居住地申报 - 第36条
- 已办理登记的外国人变更居住地时,应自搬迁之日起15日内,向新居住地所在的市/郡/区(区包括非自治区,下同)或邑/面/洞负责人,或新居住地管辖的地方出入境管理事务所负责人申报迁入。
- 例如:外国人搬至首尔铜雀区大方洞,应向铜雀区政府或首尔出入境管理事务所申报。韩国公民配偶(F-2-1)应在其配偶申报后15日内申报。
※ 违反本条规定的外国人,依据第98-2条,最高可处以一百万韩元以下罚款。
- 外国人登记事项变更申报 - 第35条
- 已办理登记的外国人,应在15日内向其居住地管辖的地方出入境管理事务所负责人申报登记事项变更。
1)姓名、性别、出生、国籍;
2)护照号码、签发日期及有效期限;
3)艺术(D-1)、留学(D-2)、产业实习(D-4)、国际贸易(D-9):培训机构或学校变更(包括名称变更)
4)求职(D-10):培训或培训机构变更(包括名称变更)
6)访问就业(H-2):就业状态(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或工作场所变更(包括名称变更)
※ 违反本条规定的外国人,依据第100-4条第1款,最高可处以二百万韩元以下罚款。
- 已办理登记的外国人,应在15日内向其居住地管辖的地方出入境管理事务所负责人申报登记事项变更。
- 雇主报告义务 - 第19条
- 雇佣被授予允许求职活动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雇主,如该外国人被解雇、死亡、失踪,或雇主与该外国人变更了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必须在15日内向主管出入境管理机关负责人报告。
※ 违反本规定的雇主将根据本法第100-1条被处以最高200万韩元的罚款。
- 雇佣被授予允许求职活动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雇主,如该外国人被解雇、死亡、失踪,或雇主与该外国人变更了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必须在15日内向主管出入境管理机关负责人报告。

